什么樣婚前保證書有效,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許多夫妻在結婚前都會簽署一份保證書 , 有時候保證書立還會涉及第三者的條款 , 或者凈身出戶的約定條款 。那么結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網友咨詢:結婚前寫了一份保證書 , 有法律效力嗎 , 只要寫了保證書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嗎?法律上對保證書是怎么規定的?

什么樣婚前保證書有效,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廣東劉志均律師事務所雍雪林律師解答:
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 , 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 , 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 , 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 。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 。
其法律效力適用范圍主要針對財產條款的約定 , 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 對財產歸屬約定明確 , 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 那么該條款則具有法律效力的 。
婚姻保證書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 但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
雍雪林律師解析:
以下三種情形寫的婚姻保證書 , 一般認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證書系出具人在被脅迫下(如在酒店被親友團捉奸)簽署 , 且出具人及時向法院提出了撤銷請求 , 此時保證書會因被撤銷而失效 。二是保證書有關撫養權歸屬的內容無效 , 法院仍將以有利孩子成長為原則處理 。三是保證書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 , 比如以一方“提出離婚”、與異性通話或交往為成就條件 , 或保證離婚后不再婚等均屬無效 。除上述情形外 , 以重婚、出軌、家暴等為條件 , 以財產權利為處置對象的保證書 , 在判決離婚時一般應認定有效 。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 , 互相尊重” ,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內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方式進行約定 , 第46條規定因重婚、與他人同居等情形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
《合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 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
即關于婚姻關系的協議不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 但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 。
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的規定 , 《婚姻法》對于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是給予充分保護的 。
只要雙方自愿簽訂的協議 , 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 就應當尊重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
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但如果該協議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 則對其效力應予否定 。
如有的協議約定“婚后雙方任意一方提出離婚的 , 向對方予以賠償” , 該約定即為無效 , 因違法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
限制了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行使 , 不具有法律效力 。
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1)僅限于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
在婚后的生活中 , 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 , 在出現危機時 , 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 , 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于好的情況屢見不鮮 。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 , 其中類似“凈身出戶”、“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并不鮮見 , 可能其中還會夾雜著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
(2)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
【什么樣婚前保證書有效,婚前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民間組織介入 , 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 , 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 , 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 , 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 , 但是 , 多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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