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養犬管理條例

酒泉養犬管理條例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三章 犬只免疫和登記
第四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五章 犬只留檢與處理
第六章 犬只經營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犬行為,維護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軍用、警用、應急搜救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飼養犬只和個人生活需要飼養扶助犬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
第三條 本市養犬管理按照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 。
第四條 嚴格管理區實行犬只免疫、登記和年審制度,一般管理區實行免疫制度 。
第五條 嚴格管理區內,禁止繁殖、飼養、經營禁養犬種 。
第六條 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
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并建立由公安、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市公安部門主管全市養犬管理工作 ??h(市、區)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養犬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
第八條 公安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養犬登記和年審,核發《養犬登記證》,建立養犬管理服務電子信息系統;
(二)受理查處犬吠擾民、犬只傷人引起的治安案件;
(三)協助有關部門捕滅狂犬和應急處置工作;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養犬管理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
(二)及時辦理本級人民政府受理的涉犬行政復議案件;
(三)指導并參與涉犬案件的應訴;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十條 城市執法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二)查處占道售犬、流動售犬等違法經營犬只行為;
(三)負責城市流浪犬的捕捉和棄養犬的收容;
(四)受理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投訴、巡查、處理;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十一條 農業農村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犬只免疫和檢疫,建立犬只免疫檔案,核發《犬類免疫證明》和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二)對犬只尸體實施無害化處理;
(三)建立犬只疫情監測網絡,對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進行預防和控制;
(四)確定禁養犬種的名錄和大中型犬的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五)監督管理犬只養殖、診療等活動;
(六)按照方便群眾原則合理設置犬只免疫點;
(七)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
第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注冊登記,查處違法經營犬只行為 。
第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狂犬病等疾病的預防宣傳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應、運輸、保存、使用和狂犬病患者的診治工作 。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約、章程中對養犬規范作出約定,引導、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
第十五條 負責養犬管理的公安、城管、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社區居民委員會、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企業和犬業協會等組織應當經常性開展依法養犬、科學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活動,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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