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養犬管理辦法一、縣以上城市(包括縣城)、近郊區、新興工業區、游覽區、機場周圍禁止養犬 。凡機關、部隊、科研單位、工廠、倉庫等 , 確因警衛、科研任務需要養犬者 , 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 經市、縣公安局審批 。農村養犬 , 由鄉(鎮)人民政府本著從嚴控制的原則審查批準 。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到審批機關領取《犬類準養證》 。
二、經批準喂養的犬必須定期進行免疫注射 。犬主每年按規定期限持《犬類準養證》 , 把犬帶到當地獸醫部門注射狂犬病疫苗 , 并進行登記繳費 , 掛犬牌 , 領取《家犬免疫證》 。防疫注射費及牌證工本費由犬主繳納 。
三、犬主對養犬必須嚴格管理 。城鎮應一律圈(拴)養 。
四、未經免疫和無犬牌的犬 , 一律視為野犬捕殺 。捕殺工作城市由公安部門負責組織 , 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 。發現病犬或可疑病犬 , 均應立即捕殺 , 犬尸必須焚燒或深埋 。

五、從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 , 凡無免疫證和犬牌的活犬、犬皮、犬肉 , 一律禁止上市 。外貿 , 供銷、商業部門應嚴格實行憑《家犬免疫證》和犬牌收購活犬 , 犬皮 , 并收回《家犬免疫證》和犬牌 , 轉交原發證部門注銷 。
六、一旦發現被犬咬傷的人和狂犬病患者 , 要立即向縣、市防疫站報告 , 并送當地醫院進行搶救和治療 。
七、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犬類管理工作的領導 , 組織衛生、農牧、公安、工商、外貿、供銷、商業等有關部門密切協作 , 認真執行本布告的各項規定 。凡因工作不負責任而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 , 要追究有關單位領導的責任 。
八、違反本布告規定者 , 不論單位或個人 , 均按情節輕重 , 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治安處罰 , 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
【格爾木市養犬管理辦法】本布告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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