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義養犬管理規定( 三 )


(一)犬只來源合法;
(二)向所在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申報檢疫;
(三)銷售進口犬只的,必須持有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明 。
第二十九條 從事犬類展覽、表演等活動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每場(次)觀眾達1000人以上的,應當按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報轄區公安機關審批 。
第三十條 從外地攜帶犬只到中心城區的,應當持有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犬類免疫證明,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要求 。
第三十一條 對違規飼養的烈性犬、大型犬,由公安機關合同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部門強制捕捉、捕殺 。
第三十二條 任何個人、單位、社會組織對不文明養犬和違規養犬的,有權進行批評、勸阻、舉報和投訴 。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登記受理、及時處置 。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供養犬管理信息服務 。
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救助
第三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街面流浪犬、無證犬捕捉,養犬違反市容和環境衛生行為查處,犬只尸體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
第三十五條 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局負責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對收容、救助的犬只,應當進行免疫,統一登記管理 。
能確定犬主的,應當通知犬主及時認領,無正當理由不認領的,視為棄養 。
建立犬只領養制度,對棄養、沒收或無人認領的健康犬只,允許個人和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領養 。
第三十六條 鼓勵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社會團體開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轄區公安機關、綜合行政執法(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實施處罰 。
第三十八條 因違規飼養或管理不善,致使犬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死亡、財產損害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由飼養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烈性犬主要指:藏獒、意大利扭玻利頓犬(別號意大利獒犬、拿破侖獒犬)、法國波爾多獒犬(別號法國獒犬)、阿根廷杜高犬、英國馬士提夫犬、拳獅犬、杜賓犬、卡斯羅犬、高加索犬、紐芬蘭犬、可蒙多犬、羅威納犬、靈緹犬、德國牧羊犬、阿富汗獵犬、蘇俄牧羊犬、沙皮犬、獵鹿犬、威瑪獵犬、波音達獵犬、弗蘭德牧牛犬、俄羅斯黑梗犬、比利時牧羊犬、牛頭梗犬、凱麗藍梗犬、美國斯塔??すH?、比特犬、英國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中亞牧羊犬、加納利犬、馬犬、川東獵犬、中國細狗、昆明犬、中華田園犬(土狗)、巴西非勒犬、下司犬等犬種,以及具有上述犬種血統的雜交犬種 。
本辦法所稱大型犬指成年犬體重在30公斤以上或身高在60厘米以上犬只 。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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