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養犬管理條例

鹽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免疫、飼養、經營、診療服務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
軍用犬、警用犬等特種犬只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屬地管理 。
遵循政府部門監管、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養犬人自律的原則 。
第四條 養犬管理實行分區域管理 。亭湖區、鹽都區、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鹽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在鹽淮、鹽靖、沈海三條高速合圍圈內的區域,以及其他縣(市、區)城區,為重點管理區域 。重點管理區域之外的區域為一般管理區域 。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和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協調解決養犬管理的重大問題,不斷提升養犬管理服務水平 。
第六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捕殺狂犬,處置犬只傷人、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等警情,查處涉犬違法犯罪行為 。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實施犬只免疫、檢疫,免疫證明和標識發放以及免疫登記工作;指導監督對病死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管理監督犬只診療經營活動;查處未依法進行免疫接種、犬尸無害化處理等方面行為 。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占用道路、公共場地擺攤設點經營犬只和飼養犬只影響市容環境衛生行為 。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診治的監督管理 。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發改、教育、財政、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轄區內養犬管理工作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制定文明養犬公約,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處因養犬引發的糾紛 。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公共媒體應當做好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取證 。
養犬行業協會應當按照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倡導養犬人規范養犬行為,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有權勸阻或者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法養犬行為 。
公安、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作出處理 。
第十條 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
第十一條 對飼養的犬只依法實施狂犬病全面免疫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犬只進行獸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種,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和標識 。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間隔期滿前,為犬只續種獸用狂犬病疫苗 。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犬只狂犬病免疫點,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
實施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機構應當按規定登記犬只的免疫接種相關信息 。
第十三條 犬只免疫證明和標識毀損、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辦 。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出借、涂改、偽造或者變造犬只免疫證明和標識,不得使用偽造、復制的犬只免疫證明和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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