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天下煙訴和天下酒侵權 和天下香煙

“抽和天下煙,喝和天下酒??”我的名字是假的我的商標是假的
但我想賺錢的心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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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天下”酒與“和天下”煙
坊間經常調侃,“一個品牌火不火,看模仿它的產品多不多” 。同類商品間“傍名牌”構成商標侵權的現象已屢見不鮮,那么,若是將相同或近似商標用于既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或經營者之間的關系產生混淆誤認時,權利人能否主張商標侵權呢?下面小編帶你去看一個案例 。
案件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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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天下”煙
“和天下”卷煙是原告湖南中煙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煙公司”)旗下的知名品牌 。中煙公司自2005年起,陸續對“和天下”煙標美術作品申請了版權登記,注冊了“和天下”系列商標,并獲得“和天下”卷煙條盒包裝外觀設計專利授權 。在長期經營和維護下,“和天下”品牌連年保持全國高價位卷煙產銷量領先,知名度持續提升,“和天下”商標及其獨特的商品包裝、裝潢在全國范圍內為相關公眾普遍知曉 。
2018年11月,中煙公司陸續接到消費者詢問,是否生產銷售了“和天下”白酒?經調查發現,被告貴州御貴和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湖南乾廣鑫源商貿有限公司、李正華、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國珍酒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并銷往各地的“御貴和天下”白酒商品擅自使用“和天下”商標以及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和天下”卷煙商品包裝、裝潢高度近似的標識,并在展銷會中刻意將外包裝極其近似的“和天下”卷煙條盒與被控侵權白酒包裝盒相鄰放置用于宣傳,且不標注任何來源區別信息以加劇混淆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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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天下”白酒包裝設計
中煙公司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向長沙中院提起訴訟 。
法院判決
長沙中院經審理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007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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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在《法制日報》(現已正式更名為《法治日報》)、《知識產權報》刊登致歉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 。
作者:孫一中 孫霜 來源: 長沙中院微信公眾號
【和天下煙訴和天下酒侵權 和天下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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