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瀘州養犬管理規定

瀘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瀘州市養犬管理規定?瀘州養犬管理規定】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全面鞏固文明城市成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有效預防控制狂犬病的發生和傳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 、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 《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 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對進一步加強限養區文明養犬通告如下:
一、犬只限養區范圍
我市城區、近郊區、工礦區、游覽區、港口、碼頭、車站、機場為犬類限養區 。
二、限養區實行強制免疫和養犬許可證制度
限養區內個人確需養犬,只準飼養 《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四條列出的小型觀賞犬品種,嚴禁飼養兇猛犬、大型犬 。成年犬體高(站立時肩部最高點到地面距離)不超過 35 厘米 。
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攜帶犬只及犬只免疫證明,并持養犬人身份證明、房屋證明或房屋租賃證明到轄區派出所辦理犬只準養證 。
限養區如需飼養守護犬的單位,由單位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公安機關批準,辦理犬只準養手續后方可飼養 。
三、限養區犬只管理
(一)養犬人應當妥善管理犬只,對犬只實行拴養或者圈養,不得虐待或者遺棄犬只 。
(二)攜犬出戶須在所攜犬頸部懸掛準養標志與免疫標志,以備查驗 。
(三)攜犬出戶應當將犬只裝入犬籠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繩長不超過 3 米)牽領,必要時應當為犬只戴嘴套 。
(四)攜犬出戶應當攜帶清潔用具,及時清除犬只排泄物,維護公共衛生環境 。
(五)攜犬出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及其他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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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攜帶犬只進入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辦公區、醫院、學校、大型商場、酒店、影劇院、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少年宮、體育場館、文物保護單位、宗教場所、廣場、公園、風景名勝區、公共綠地等人員密集場所及設有犬只禁入標識的公共場所,但軍警人員執行公務、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
(七)禁止攜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征得駕駛員的同意 。
(八)及時制止犬吠和犬只攻擊行人的行為,犬只傷害他人的,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醫療機構診治,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四、對養犬違法行為的處理
(一)未按規定拴養或圈養犬只,或非法帶犬進入公共場所、公共綠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根據 《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犬主處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罰款 。
(二)每年定期對犬只進行免疫、檢測,并對養犬證進行審驗 。犬主變更必須重新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犬只進入交易市場,必須持有效免疫證明,不得違章交易和轉讓準養免疫證明 。犬只不按規定登記、檢測、免疫、辦證,責令責任人限期改正,在規定限期內拒不履行的,根據 《四川省犬類限養區犬只管理規定(試行)》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犬主處以每只犬 20 元至 100 元罰款 。
(三)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依照 《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 規定責令養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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