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遼養犬管理規定( 二 )


六、攜帶寵物犬外出,未束牽引繩(鏈)、未即時清除寵物犬糞便或者在禁止的時段進入廣場、公園等人員密集的開放式公共場所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50元以下罰款 。
七、 攜帶寵物犬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
八、飼養人對飼養的犬只不按照動物疫病計劃免疫接種的,由農牧部門督促犬只飼養人及時補免 。
九、飼養人或攜犬人不服從糾正和處罰,拒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法公務的,視情節輕重,公安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 。
十、科爾沁區城區東至福利路,西至遼河東岸,南至昆都倫大街,北至遼河南岸區城內,禁養48種烈性犬(名錄附后) 。
十一、對于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或向有關部門舉報,并有權了解對舉報的查處結果 。舉報監督電話市長熱線12345或110 。
十二、本通告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廣大市民妥善處置所飼養的犬只 。
十三、本通告由科爾沁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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