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

張家口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一條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市主城區(橋東區、橋西區和經開區)范圍內的犬只飼養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
第三條市主城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建立養犬管理協調機制,組織公安、城管執法、農牧部門對狂犬、烈性犬、大型犬進行捕捉處置,制定犬只出入范圍并報市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
公安部門負責犬只注冊、養犬證和犬牌的發放,對飼養犬只引發的各類治安案件的處理 。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養犬行為和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養犬行為 。
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建立免疫檔案,發放免疫證,對病死犬犬尸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衛計部門負責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應、接種和病人的診治 。
第四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本區域內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對不文明養犬和違法養犬的行為人進行勸阻、批評和教育,調解養犬糾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就本居住區養犬管理的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居(村)民、業主、其他人員和單位應當自覺遵守公約 。
有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等組織應當積極倡導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協助做好養犬管理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
第五條市主城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犬只管理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
第六條市主城區內禁止繁殖和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具體品種和身高、體長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城管執法、農牧等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七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帶犬只到農牧主管部門指定的犬只免疫接種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領取免疫證 。
初生幼犬三月齡時進行狂犬病初次免疫,十二月齡時進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年免疫一次;其他疫病的免疫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八條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到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犬只注冊,領取養犬證、犬牌 。
注冊有效期為一年,每滿一年進行一次養犬信息復核 。
第九條辦理犬只注冊,養犬人應當向轄區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養犬申請書;
(二)養犬人身份證明;
(三)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登記資料;
(四)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
(五)養犬人與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簽訂的養犬責任保證書 。
公安派出所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準予注冊,發放養犬證和犬牌;需要補充資料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資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注冊并說明理由 。
養犬證和犬牌毀壞、遺失的,養犬人應當在十日內到公安派出所補辦 。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在十五日內持養犬證和犬牌到轄區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手續:
(一)養犬人的居住地變更的;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
(三)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 。
第十一條外地犬只進入本市主城區的,攜犬人應當持犬只原所在地發放的犬只免疫證明,三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進行備案,停留時間超過三個月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進行犬只注冊 。
第十二條犬只的免疫、保險和無害化處理等費用應當由養犬人承擔 。
犬只注冊收取管理服務費 。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養犬管理工作,不得挪作他用,定期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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