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最新版本的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2020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 , 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 ,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 結合本市實際 , 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區(市)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 適用本條例 。區(市)建成區的范圍由區(市)人民政府公布 。
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 , 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免疫管理的規定 。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 , 建立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
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
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部門開展宣傳工作 , 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文明養犬的行為規范 。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就本區域內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管理規約 , 并監督實施 。
第五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 , 可以養犬 。
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 。烈性犬的品種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 , 并向社會公布 。
居民養犬的 , 每戶限養一只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 , 不受此數量限制 。
第六條 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 , 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 。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
單位飼養護衛犬的 , 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 , 實行圈養并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
第七條 養犬人取得犬只后 , 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明與住所證明或者單位營業執照 , 攜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信息登記 , 領取犬牌 。
登記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給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到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注銷登記 。
第八條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 , 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 。
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應當對達到免疫條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 發放免疫登記卡并加施免疫電子標識 。
犬用狂犬病疫苗實行免費 。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
第九條 攜犬出戶的 , 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 , 并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 , 應當為犬只戴嘴套 , 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 或者懷抱;
(四)即時清除犬糞 。
第十條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 , 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除出租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出租車的 , 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 并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 , 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其經營管理場所 , 但應當設置明顯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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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不得占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 , 養犬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
禁止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 , 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 , 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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