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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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1999修改
  • 2,北京計劃生育委員會的通信地址
  • 3,北京市外地來京人員計劃生育管理規定2000
1,北京市計劃生育條例1999修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推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少生優生,禁止超計劃生育 。第三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推行計劃生育,應當同發展經濟、文化、教育、婦幼保健、社會養老保障事業及提高婦女社會地位相結合;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積極提供技術服務,同時依法采取必要的經濟、行政措施 。第五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和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是同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機關 。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主管本轄區的計劃生育工作 。衛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基層群眾組織,應當宣傳群眾,組織群眾,用群眾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形式,開展計劃生育工作 。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八條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擬定本轄區人口生育規劃和計劃生育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普及人口和計劃生育的科學知識,培訓計劃生育干部;(四)組織和扶植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推廣,監督檢查節育措施的落實,做好避孕藥具的計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一)宣傳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計劃生育的科學知識;(二)負責實施本轄區的生育計劃,督促落實節育措施;(三)負責本轄區計劃生育統計以及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工作;(四)根據本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計劃生育的獎勵 。第十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工作委員會或者計劃生育工作小組,配備專職、兼職工作人員,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督促檢查落實節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與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接受計劃生育主管機關的指導、監督、檢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對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負主要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市、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節育技術指導和避孕藥具供應管理的機構 。鄉衛生院應當配備必要的設備和專職計劃生育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投入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應當合理解決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獎勵、補貼和待遇 。第三章生育節制第十四條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男年滿二十五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已婚婦女年滿二十四周歲后初育為晚育 。第十五條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區、縣以上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始得再生育一個子女:(一)只有一個子女,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非遺傳性病殘,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并且只有一個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經指定醫療單位診斷證明為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四)再婚夫妻雙方只有一個子女的;(五)從邊疆調入本市工作的少數民族職工,調入前經當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批準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農民,只有一對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個子女,其他兄弟未收養子女的;(七)農民男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并贍養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數人只照顧一人);(八)遠郊區縣農民,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一方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九)深山區農民,只有一個女孩,生活上有實際困難的 。有其他特殊情況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需經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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