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員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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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員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正
  • 3,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 4,廣東工傷保險條例與廣東社會工傷保險條例有何區別
  • 5,廣東省工傷管理條例61
  • 6,廣東省工傷鑒定及賠償條例
  • 7,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 8,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對護理費有何規定
1,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員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370元吧370元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員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2019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職工有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機關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工傷保險工作應當堅持預防、救治、補償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減少職業病危害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縣(區)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工傷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得到康復和從事適合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 。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保險基金、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稅、費 。第八條 工傷保險費由稅務部門征收 。第二章 工傷認定第九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因工作環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用人單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搶救治療,并經縣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驗證的;(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殘疾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通知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該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向用人單位生產經營所在地市、縣(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之前發生的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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