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擅自把房子賣給小三 把老公賣給小三


老公擅自把房子賣給小三 把老公賣給小三


問題提出老公未經妻子同意 , 私自將自家的房子賣給了“小三” , 而且已經辦理了過戶 。妻子知道后 , 非常生氣 , 但不知道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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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 , 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 , 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 , 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 符合下列情形的 , 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 , 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 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 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 , 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 , 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br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 , 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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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夫妻一方擅自處理共有房屋的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論 。雖然《婚姻法》、《物權法》等有類似精神:未經共有權人同意 , 擅自買賣房屋行為無效 。但同時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是前述規定的限制 。因此 , 是否有效應以第三人是否善意、有償作為判斷的基準 。分為以下幾種情形進行分析:
一、不動產或者應當登記的動產 , 未完成變更登記的不生效;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已經完成交付 , 否則不生效 。
二、房產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 , 該轉讓須經夫妻雙方同意 。此時 , 受讓人對于夫妻雙方均同意負有舉證責任 , 若不能舉證夫妻另一方同意該買賣合同 , 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
三、房產登記在擅自轉讓人一人名下的 , 若受讓方在購房時或者購房前對此情況已經清楚的 , 應當經過夫妻雙方同意;若受讓方對于轉讓方的家庭情況不是很了解 , 且已經支付了合理對價 , 則無需證明夫妻雙方均同意該轉讓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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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轉讓人與交易相對人惡意串通 , 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利益 , 該行為無效 。交易相對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 , 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 , 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 , 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 , 依照其規定 。
五、在木已成舟的前提下 , 利益受損人如何主張權利?若主張無效不能得到支持 , 則另一方只能選擇認可交易的結果 。但如擅自處分房屋給自己造成損失的 , 可以要求擅自轉讓人進行賠償 。不過 , 在婚內是不可以要求的 , 需在離婚時主張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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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老公背著妻子擅自將房子轉讓給“小三” , 因為違法和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若遇到此情形 , 雖然房子會保住 , 但婚姻危機肯定已經產生了 。妻子在維權的同時可以積極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 未雨綢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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