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中斷磋商是否需要賠償】中斷磋商時需要提出中斷的一方進行賠償 。
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應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所盡的義務,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依通說,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 , 或者合同雖然成立 , 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所謂先合同義務 , 又稱先契約義務或締約過程中的附隨義務 , 是指自締約當事人因簽訂合同而相互接觸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雙方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協(xié)助、通知、告知、保護、照管、保密、忠實等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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