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本質是什么

【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本質是什么】宅基地使用權的本質在于保障地上物的所有 。根據法律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其有權利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

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本質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征1、農村村民實行一戶一宅制 。即每戶農村村民只能在一個地方擁有一處宅基地 。按照本法的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只能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集體土地,因此,農村居民只能在戶口所在村(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不能到其他鄉村(或村民組)內申請宅基地 。這主要是對新申請宅基地而言,但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則上不作處理,農村村民可以出賣等方式處理,也可以維護原狀,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退出 。這里還需說明的是一處宅基地不等于一宗地,宅基地是可以分開的,但面積應當累計計算 。已擁有一處宅基地并達到規定的面積標準,不得購買住宅,也不得到其他地區購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作為住宅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我國地域遼闊,人們的生活習慣和自然環境差異很大,各地對住宅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對宅基地的面積也相差較大,無法制定全國統一的標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已作出了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會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的調整 。
2、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只能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的土地,這是本法確定的原則 。由于目前農村居民點建設分散,農民宅基地超標較為普遍并且村內存在許多空閑地,形成“空心村” 。全國農村居民人均用地高達190多平方米,超過最高標準150平方米的27% 。因此,今后農民建設住宅主要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除實行遷村并點、土地整理和災后重建外,原則上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
3、農村村民建住宅,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要公開、公平和公正,要按農村村民自治的原則,發揮村民代表會議的作用,由村民會議討論是否有申請宅基地的資格 。審批前,應當聽取農村村民的意見,批準后,應當予以公告,接受群眾的監督 。
4、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不得批準宅基地,這是為了防止農村村民以建住宅為名搞房地產而采取的措施 。但是村(或村民組)內由于兩戶的宅基地都未達到標準,而進行宅基地調劑,由其中一戶申請宅基地的,不屬此列,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可以依法申請宅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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