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樂鑫芯片代理,高科技產品代理

公司虛假宣傳“高科技”產品收取合作費,此代銷合同能否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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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撤銷合同的訴請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向上海市寶山區交警支隊非機動車管理所調查了關于涉案車輛上路行駛是否需要牌照以及該車輛能否上牌的相關情況 。管理所表示需要上牌 。且根據相關規定,取得牌照的條件是車輛應被納入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所確定的產品目錄 。
而經查,涉案產品并不在該上海市自行車行業協會確定的產品目錄中,即涉案車輛甚至沒有上牌資格 。上海寶山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科技公司是否是以欺詐手段,誘使小黎簽訂合同 。本案事實表明,科技公司在宣傳產品時至少向原告告知了以下虛假情況:其一 ,在公司的資質與實力方面:科技公司并無自身所宣稱的具有完備的研究、生產體系,更談不上對關鍵部件的自主研發和制造 。
其二 ,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網站以及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查詢系統中,均無法檢索到為該科技公司提供證書的單位 。其三 ,在涉案產品質量、性能方面:科技公司在宣傳中表示涉案產品無需車牌、駕照等 。經查,涉案車輛須上牌方能上路行駛,然涉案車輛并不具備上牌條件 。且涉案產品至今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綜上,被告科技公司存在虛假宣傳,相關虛假宣傳足以導致一個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注意力的情況下,會對即將代理產品的市場前景產生錯誤認識,從而錯誤地預測經營活動的收益及投資風險,進而做出同意簽訂代銷合同的錯誤意思表示 。
因此,上海寶山法院認為《代理銷售協議書》確實是小黎受欺詐而簽訂的,對原告主張撤銷合同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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