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夫妻離婚以后,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否還有效?過來人說出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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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房子對于每個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東西 , 就拿新婚夫婦來說 , 他們在結婚之前基本都會購買一套新房 。 然而在買房的時候 , 不少新婚夫妻都會因為房產證上面寫誰的名字而爭執不休 , 甚至還有一些家長要求把自己的名字也寫了進去 。 不過今后大家或許就不需要因為名字問題而吵架了 , 因為根據新的4點規定 , 不管寫誰的名字都不行了 。
結婚的婚房到底要寫誰的名字 , 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新婚夫妻兩家人一直爭論不休的問題 。 其實雙方結婚以后 , 若是能一直在一起生活下去問題倒也不大 。 如今網上有人討論 , 假如夫妻離婚以后 , 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否還有效?過來人說出實情 。

而大家之所以會如此在意名字的問題 , 也是因為現在人們的思想都更加開放了 , 所以也不再認為離婚是一件很羞恥的事情 , 因此現在我國的離婚率也不低 。 離婚之后 , 更為重要的一件事情就是財產分割的問題 , 而房子通常都是夫妻雙方所擁有的最值錢的財物 。
因此人們才會格外在意房產證上到底寫了誰的名字 。 不過現在大家或許就不用因為這件事情而吵架了 , 因為去年我國就出臺了4個新的規定 , 日后就算將一家人的名字全部都寫進去 , 也無法獲取決定權 。

第一條規定就是 , 若房子是夫妻雙方的其中一人 , 在結婚之前全款購買的話 , 那該房產就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 。 雖然房價比較貴 , 但還是有一些經濟條件不錯的人能夠全款買房 。 而若是夫妻雙方有人在結婚之前就全款買了房 , 當他們的婚姻出現問題 , 并涉及財產分割的時候 , 結婚之前所買下的這套房子 , 則不在財產分割的范圍之內 。
那么若是沒有全款買房的能力 , 只能貸款買房的話 , 是不是就會被算作雙方的共同財產呢?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 因為根據第二條規定 , 就算是貸款購買的 , 只要其中一方將首付付完的話 , 就算之后是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 一旦離婚這套房子也會歸付清首付的那一方所有 。

當然另一方幫忙償還的那部分貸款也不會白搭進去 。 在雙方分割財產的時候 , 另一方所支付的那部分貸款 , 將會直接換算成現金 , 由所有房屋的一方支付給另一方 。
第三條就是夫妻雙方共同購買的情況 , 如說是這種情況的話 , 就相對較為麻煩了 。 雖然房產證上到底寫了誰的名字并不是很重要 , 不過在買房之前 , 還是應該分清到底誰才是主貸款人 , 誰是次貸款人 。

包括貸款的時間以及開具出來的各種證明等等都需要整理并保存好 。 當然為了更為公平 , 房產證也確實應該寫上兩個人的名字 。 這樣一旦日后雙方離婚的話 , 就可以按照兩個人的出資比例來分割 , 出錢多的人多分 , 少的人少分 , 若是一樣的話 , 就一人一半 。
最后一條則是由父母一方購置的房屋 , 有些人在結婚的時候可能并沒有攢夠買婚房的錢 , 而他們的父母為了能減輕孩子們的購房壓力 , 也會拿出自己大部分的繼續幫助他們買房 。

在這種情況下 , 不管房產證上面寫了誰的名字 , 這套房子都會被算作是父母給予自己子女的 , 單獨屬于其中一方 。 就算日后雙方離婚了 , 這套房產不會分割 。 但是現在在網上也有很多人在問 , 要是房子是雙方父母共同購買的應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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