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到底是“賓利夫人”的錯,還是開發商停車位“一位二賣”惹的禍?

工地|到底是“賓利夫人”的錯,還是開發商停車位“一位二賣”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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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到底是“賓利夫人”的錯,還是開發商停車位“一位二賣”惹的禍?

近期 , “女子稱開50輛賓利堵截被占車位”事情持續發酵 。
事發原因是深圳寶能城市公館樓盤一女子因地下車位的使用與他人發生糾紛而口出狂言 。
那么 , 撇開賓利夫人背后所涉其他因素不談 , 我們從法律上分析一下 , 其所宣稱“擁有獨占車位”的說法是否能站住腳呢?
一、爭議車位性質屬于使用權車位
目前來看小區的停車位不外乎兩種 , 一種是有產權車位 , 另一種是只擁有使用權的使用權車位 。 產權車位 , 也即擁有不動產登記證書的車位 。 其包含了對車位完整的物權 , 具有對車位的轉讓、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
使用權車位 , 其權利的取得來源于使用權合同 , 對車位只享有使用權 。 使用權車位又分為兩種 , 一種是人防固定車位 。 由開發商根據《人民防空法》的要求 , 建設人民防空地下室并將之設計成地下停車位 。 另一種是非固定公共停車位 , 這種車位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 , 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 車主僅享有臨時使用權 , 且一般遵循“先到先停”原則 。

那么 , 寶能城市公館的停車位是什么權屬性質呢?

從目前現有的報道來看 , 我們判斷該車位不屬于產權車位 , 而屬于使用權車位 。
首先 , 賓利夫人宣稱 , 她購買公寓后 , 開發商承諾贈送車位 , 但是對于該車位她目前只有合同 , 并沒有拿出產權證 , 因此 , 我們判斷 , 開發商贈送的只是該車位的使用權而非產權 。
其次 , 小區住宅區業主宣稱 , 車位位于住宅區 , 屬于公共停車位 , 任何人都可以停 , 這就更加印證了該車位的產權不屬于任何業主個人 。

因此 , 雙方都僅享有車位使用權基礎上 , 需進一步結合使用權的取得過程來具體分析權利歸屬 。
二、開發商將停車位“一位二賣”是事件導火索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 建筑區劃內 , 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 , 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 車位的使用權遵循意思自治原則 。
從現有報道可知 , 寶能公館分為公寓區和住宅區 , 住宅區于2018年年底先交房入住 , 在交房時 , 該車位就已經被開發商作為公共車位提供給住宅區業主共同使用 。
而賓利夫人的公寓區晚于住宅區交房 , 開發商雖然承諾“買房送車位” , 但是贈送的車位住宅區業主已經擁有使用權在先 , 此時開發商未經住宅區業主同意 , 擅自贈送給公寓區業主“作為專用停車位” , 此舉顯然侵犯了住宅區業主的使用權 , 屬于無權處分行為 。

三、住宅區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保障其使用權并賠償損失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 對于開發商的“一位二賣”行為 , 住宅區業主可依據合同要求開發商保障其車位的使用權 。 同時 , 對于由于車位被他人占有而無法使用造成的損失 , 也有權要求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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