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是什么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地位是什么】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權利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被選舉權是指公民被選任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代表或其他公職人員的權利 。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都是公民參與管理國家和管理社會的基礎和標志 。
選舉權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分為: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 。
被選舉權是什么
根據《憲法》第3條規定,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條件有三: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須年滿18周歲,須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 。
被選舉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所確定的一項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 。與該公約所規定的其他權利不同的是,被選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締約國境內具有締約國國籍的公民,而不是該公約所規定的在締約國境內居住和生活的所有自然人,因此,相對于其他人權來說,被選舉權是作為現代民主社會中的一項特殊權利而存在的,是一種公民才能享有的“特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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