劇毒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保存幾年

劇毒化學品銷售記錄應當保存1年以上 。根據相關規定,劇毒和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證照或者證明文件復印件,應當至少保存一年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劇毒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保存幾年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劇毒化學品和具有毒性、腐蝕性、爆炸性、燃燒性、助燃性等特性,對人體、設施和環境有害的其他化學品 。
【劇毒危險化學品銷售記錄保存幾年】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對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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