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包頭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包頭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包頭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包頭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包頭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包頭公租房的管理辦法-包頭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包頭公租房的申請條件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用人單位自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 由本人向用人單位直接申請 。
包頭公租房申請條件規定 , 城市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必須符合家庭成員具有當地城市常住戶口5年以上 , 且在當地實際居??;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
1、無住房或者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2、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主城區人民政府或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方可申請 。
3、新就業職工須年滿18周歲且未婚;具有就業地城市戶籍5年以上;申請時在當地工作未滿5年;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聘用)合同2年以上 。
個人收入符合當地政府確定的收入標準;符合主城區人民政府或管理區管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包頭公租房申請條件 , 新就業職工結婚后 , 按家庭申請相應的住房保障 。 外來務工人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 應當符合年滿18周歲 。
包頭公租房的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精神 , 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 。
第一條:為完善我市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 , 調整住房供應結構 , 實行租售并舉 , 多渠道滿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住房需求 , 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31號)規定 , 結合我市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分配、管理適用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 ,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 限定戶型面積、供應對象和租金水平 , 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群體出租的住房 。
第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則:政府支持、市場運作;多方建設、統一管理;公平公開、嚴格監管 。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財政、稅務、國資、金融、住房公積金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 , 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關管理工作 。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區縣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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