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房產屬于配偶個人財產 , 如果離婚 , 此房產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 , 不參與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配偶過世 , 配偶的另一方屬于第一繼承人 , 充分擁有繼承權 。
2、雖然房子是婚前的 , 但是丈夫死后該房產就屬于遺產 , 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 , 是可以繼承的 , 除非丈夫生前有遺囑明確不給妻子 。
3、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 , 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 ,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 , 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 , 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 , 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
【婚內獲得的遺產配偶有份嗎】4、遺囑繼承權的實現 , 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 , 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 。如父母健在 , 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 。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 , 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 , 不叫繼承 。

婚內財產約定的無用約定1、財產歸子女
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 , 會考慮日后子女的撫育問題 , 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 。但在實際生活中 , 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 , 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 。從法律上來看 , 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 , 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 , 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 , 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
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后共有 , 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 , 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 。在最終發生爭議時 , 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誰提離婚 , 誰便凈身出戶”往往會成為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信諾 , 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離婚的念頭 , 一心一意地經營好婚姻 。實際上 ,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 , 而被認定為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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