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貸款買房被銀行拒貸 首付能要回來嗎?法官這樣說!

現在,多數家庭在購房時會選擇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如果購房者在支付首付后,銀行拒絕貸款,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責任由誰承擔?開發商需要退還首付嗎?購房者是否造成違約?若違約,違約金又該如何計算?2月14日,采訪人員從成都雙流法院獲悉這樣一起案件。
買房付首付后貸款沒成功
男子起訴開發商要求返還首付32萬
陽先生最近有點煩惱,好不容易集齊并支付了首付款,順利簽署了購房合同,就等次年收房搬新家了,結果在貸款時,銀行以其小貸多、收入證明不符、近期查詢多等原因拒絕了他的貸款。最終無力支付剩余購房款的陽先生與開發商就首付款的退還和違約金的賠償等問題產生了爭議……
2021年3月,陽先生向開發商工作人員咨詢了辦理銀行貸款的相關事宜后,簽署了《商品房認購協議》及補充協議。
協議約定,買受人承諾在簽訂主合同及補充協議時,已經充分了解到貸款的辦理條款、程序及需交納的全部費用,并承諾自己的償還能力、信用情況等都符合貸款機構的辦理條件;如因買受人原因(包括買受人的信用情況不符合貸款機構要求等等)而導致在主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買受人仍無法通過貸款機構將首期房價款以外的余款支付至出賣人賬戶的,則從前述三十日屆滿之日起,剩余未付款的付款方式變更為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在主合同簽訂后六十日內一次性付清全部購房款,否則,買受人構成違約,出賣人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追究買受人主合同約定房屋總價款20%的違約金,出賣人有權在買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相應的違約金后將剩余部分退還買受人;如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原因而導致在主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買受人仍無法通過貸款機構將首期房價款以外的余款支付至出賣人賬戶的,出賣人和買受人均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購房款一次性無息退還買受人等等。
簽訂合同后,陽先生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款32萬元,并向開發商工作人員咨詢了申請銀行貸款的相關事宜,隨后進行貸款申請,但銀行并未批準此申請。此后,陽先生一直未向開發商支付剩余購房款。
同年,陽先生向雙流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退還其繳付的32萬元購房款。
因其自身原因導致貸款未通過
法院判決市民應負全部民事責任
雙流法院經審理認為,陽先生作為購房人,按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向開發商支付購房款,是其基本合同義務。但在合同的實際履行中,由于陽先生自身原因導致貸款未通過,陽先生應負全部民事責任,并不屬于“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更不適用補充協議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因“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導致貸款不能辦理時買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全額返還購房款的約定及規定。同時,陽先生在貸款未申請成功的情況下,也未按約定一次性支付剩余購房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雙流法院依法駁回了陽先生的訴訟請求。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介紹,該糾紛的產生,究其原因,是陽先生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沒有盡到審慎考察、了解的責任,誤以為按開發商銷售人員的提示或者聽中介人員的介紹向銀行提交貸款申請資料就可以通過申請,否則責任由開發商或中介承擔。其實,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開發商與陽先生之間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開發商作為出賣人,沒有義務且無能力保證陽先生能夠辦理銀行貸款,而陽先生辦理銀行貸款是與銀行之間建立借款合同關系,是否符合銀行貸款條件,應當向銀行信貸機構進行相關咨詢。陽先生在事前沒有向銀行詳細咨詢,致使其因自身原因無法辦理貸款,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該法律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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