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第24號令)、《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 50號)規定執行 。
二、各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據《工傷認定辦法》(勞動保障部17號令)第九條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同時,應當依據申請者提供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出具的職業病診斷(鑒定)證明書,做出相應的工傷認定結論 。
【新疆建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三、各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對職業病患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應依據職業病患者提供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勞動能力鑒定 。
四、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執行 。
五、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的通知》(兵勞社發[2003]2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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