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和城鎮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統稱職工) 。
第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州、市(地)級統籌 。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當地的生育保險 。
第四條 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州、市(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其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不得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提取 。
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財政、經貿行政部門以及工會、婦聯等組織,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有關的管理工作 。
第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定點管理(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服務機構) 。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按照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等有關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項目,由自治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確定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六條 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可以自行選擇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產前檢查、住院分娩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 。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 。5-1%繳納生育保險費,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
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
新疆自治區的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 。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單位預算內或者預算外經費中列支 。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
第十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
生育保險基金計息辦法,參照國家有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款利率規定執行 。生育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
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女職工計劃內妊娠自然流產醫療費用 。
第十二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和會計管理,按照國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
勞動保障、財政、審計等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生育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
(二)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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