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數額巨大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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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的數額巨大標準是什么?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 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
二、敲詐勒索罪的特征有哪些?
對于敲詐勒索罪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既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其他權益 。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決定的 。但是,本罪并非以當場實施暴力或以當場實施暴力相威脅 , 當場占有財物 。因此,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遠不如搶劫罪大 。本罪的對象,可以是各種公私財物 , 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等等 。司法實踐中 , 以勒索錢財居多 。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對其強行索取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威脅、要挾的內容包括暴力傷害、毀壞被害人的人格、名譽、揭發被害人的隱私、毀壞被害人的重要財物、栽贓陷害等 。
威脅、要挾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面對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過第三者或者用書信等方式發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威脅和要挾 , 都是能夠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懼的精神強制方法 。但是,被害人是否確實產生恐懼并被迫交付財物 , 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威脅和要挾的方法,都屬于恐嚇的方法或者脅迫的方法,二者沒有本質區別 。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如果行為人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債務而對債務人使用了威脅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本罪 。
綜上所述 , 敲詐勒索犯罪只能是以作為的方式進行包括了兩個方面,即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或者其他權益 。在實施敲詐勒索的過程中,往往還伴隨一定的威脅或者脅迫,讓受害人迫于而不得不交付自己的財物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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