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沙落戶政策有哪些呢?常用的落戶方式有哪些?畢業生就業落戶、購房落戶、投靠落戶(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務工人員落戶、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投資興辦企業落戶等情形 。
更新時間:2018年10月25日
長沙落戶政策有哪些(最新)
1、本科生、研究生落戶長沙
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
2、大專生、中專生落戶長沙
前款規定以外的高校、職院畢業生,憑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我市合法穩定就業憑證材料,以及在我市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憑證材料,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
【長沙最新的落戶政策 長沙落戶政策有哪些】3、務工人員落戶
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入 。
4、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
取得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中、高級職(執)業資格,在我市合法穩定就業并繳納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入 。
5、人才引進落戶
按照國家和湖南省關于人才認定的相關規定,獲得市級以上(含)組織人事部門認定的人才,憑市級以上(含)組織人事部門相關證明 , 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入 。
6、購房落戶
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擁有了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實行“一房一戶”落戶,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鎮地區 。
7、投資興辦企業落戶
在我市投資興辦企業、個人創業 , 已納稅或已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資人、股東等及個體工商戶,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同遷入 。
8、離婚回原籍落戶
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離婚后返回原遷出地(原遷出地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除外)或原籍戶口所在地居住生活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原遷出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 。
9、子女投靠父母落戶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 , 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父或母親戶口所在地 。
10、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父母投靠我市城鎮地區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城鎮 。
11、夫妻投靠落戶
夫妻一方隨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為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另一方戶口所在地 。
12、長沙市區域內符合規定條件人員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
長沙市區域內的未成年人和已滿18周歲未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投靠我市城鎮地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城鎮 。
13、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
夫妻一方為已按規定注銷了戶口的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 , 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的,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 。
14、畢業(肄業、轉學)生投靠父母落戶
高校職院學生因畢業、肄業、退學等原因,可以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或托管在就業指導中心、人才服務機構的戶口遷入其入學前戶籍所在地父母現戶籍地 。
15、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落戶
軍隊無軍籍的退休退職職工,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安置地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以隨遷 。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父母、成年子女(不受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也可以隨遷 。
16、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
軍隊干部離退休的,可以申請將戶口登記在安置地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隨遷 。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 , 隨遷子女不受年齡、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 。
17、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
軍人退出現役的,可以申請將戶口登記在安置地 。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的戶口可以隨遷 。安置落戶地為城鎮的,隨遷子女不受年齡、婚姻狀況等條件限制 。
18、家屬隨軍落戶
符合隨軍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屬,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部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19、學生轉(升)學落戶
高校職院學生因轉學原因,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新轉入學校所在地,落戶在學校學生集體戶上 。
20、畢業(肄業、轉學)生回原籍落戶
高校職院學生因畢業、肄業、退學等原因,可以申請將在校學生戶口或托管在就業指導中心、人才服務機構的戶口遷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
21、高校職院學生錄取落戶
考取高等院校、職業院校的新生,入學時可以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 。
2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
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城鎮 。
23、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
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工作單位所在地城鎮 。
24、收養落戶
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已登記戶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請將被收養人的戶口遷入收養人戶口所在地 。
25、刑釋人員非原籍地落戶
以往因被判處徒刑而注銷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的人員,因有配偶需到配偶處、未婚需到父母或撫養人處、喪偶或離婚需到子女處、系固定職工需到工作單位處等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可以申請在上述非原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 。
26、刑釋人員回原籍落戶
以往因被判處徒刑而注銷戶口 , 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的人員,可以申請在原戶口所在地登記戶口 。
27、其他回原籍落戶
自《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實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將戶口由農村地區遷往了城鎮地區的人員 , 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回我市原籍戶口所在地 。
28、其他國(境)外人員定居落戶
港、澳、臺同胞經批準來內地定居的,或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以申請在定居地登記戶口 。
29、華僑回國定居落戶
華僑回國定居的,可以申請在定居地登記戶口 。
3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恢復戶口
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境)人員回國后,可以申請在原戶口注銷地依據原戶口注銷登記恢復戶口 。
31、留學回國人員就業落戶
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就業的,可以申請在就業地登記戶口 。
32、留學回國人員非原籍地落戶
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后,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的 , 可以申請在原戶口注銷地市、縣內其他相關公安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 。
33、留學回國人員恢復戶口
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學人員回國后,可以申請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戶口所在地依據原戶口注銷登記恢復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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