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實施時間
湖北?。?023年3月1日
二、實施范圍
【湖北省婚姻登記條例實施細則 湖北省3月1日起實施婚姻登記全省通辦】1、男女一方或雙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內的居民,可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
2、一方為現役軍人 , 非軍人方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可在非軍人方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軍人方不是湖北省內常住戶口的,可在現役軍人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補領婚姻登記證 。
3、涉外、港澳臺居民和華僑婚姻登記等業務仍按原方式辦理 , 不列入此次“全省通辦”范圍 。
三、政策調整
1、湖北省內地居民婚姻登記“全省通辦”適用于我省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補領結婚證和補領離婚證,即我省內地居民結(離)婚登記由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擴大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省內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
2、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省內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的,且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不同市(州)的,當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 。
3、當事人省內經常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屬同一市(州)的,辦理結(離)婚登記和補領婚姻登記證無需提供居住證,仍按各地“全市通辦”要求執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