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新就業后,之前沒有領完的失業保險金,還能繼續領嗎?
失業人員再次就業后,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
失業人員前次失業領取保險金的期限有剩余的 。應當與重新就業、繳費后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 。合并后的領取保險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1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
發放時長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本人及其失業前所在單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1、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 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 , 按照六個月計算;
3、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
【寧波重新就業后沒有領完的失業金能繼續領嗎?】政策來源: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Hf0NzFsaMsNzKS8Cbksh2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