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為進一步推進住房保障工作 , 不斷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規范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
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 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員類型 。
1.城鎮住房困難家庭 。
(1)申請保障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至少 1 人具有武義縣城鎮居民戶籍,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同一申請家庭成員;
(2)同一戶籍內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分戶申請:一是年齡滿 30 周歲的單身者;二是未單獨立戶的已婚或離異人員因無房而實際與父母(子女)或親朋好友同住的 。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0%,具體金額參照統計局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 。夫妻一方年滿 50 周歲以上并且家庭成員中有長期患病等特殊情況的家庭申請住房保障的,其經濟條件最高可放寬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義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60%;
(4)申請家庭無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36 平方米 。
2.新就業無房職工 。
(1)申請保障以個人為單位,申請人具有武義縣戶籍或持有武義縣居住證;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含)以上學歷,且全日制最高學歷畢業 7 周年內;具有中級(含)以上職稱,或高級(含)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不受學歷限制,最多享受 6 年;
(3)已實現就業,與用人單位簽訂 1 年(含)以上勞動合同,在本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連續繳費滿 6 個月;
(4)申請人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義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60%;
(5)申請人在武義縣城鎮區域范圍內無私房或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8 平方米,父母無住房資助能力 。無住房資助能力標準為:資助人員在武義縣城鎮區域范圍內用于自住的住房建筑面積小于 120 平方米(含) 。
3.外來務工人員、本縣農村轉移人員、隨軍軍屬 。
(1)外來務工人員指持有武義居住證的非武義戶籍務工人員,本縣農村轉移人員指戶籍在本縣鄉村地區的務工人員;
(2)與用人單位簽訂 1 年(含)以上勞動合同 , 在本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連續繳費滿 6 個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在武義縣工作的配偶)低于上一年度武義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00%;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武義縣城鎮區域范圍內無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36 平方米 。
(5)駐軍部隊家庭配偶隨軍不受學歷、工作年限、社保的限制 , 符合其余條件的可以申請保障性住房 。
4.從事公益服務類特定工種人員 。
(1)公益類服務崗位暫定為:環衛、市政、公交服務人員,交通協管員,行政執法、治安聯防、消防聘用人員 , 教師 , 醫護人員;
(2)申請對象與用人單位簽訂 1 年(含)以上勞動合同,在本縣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連續繳費滿 6 個月;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義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20%;
(4)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在武義縣城鎮區域范圍內無私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18 平方米,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低于 36 平方米 。
二、申請對象現有住房面積核定下列房產面積須核定為申請對象現住房面積 。
【武義縣公租房申請條件 金華武義縣公租房保障管理實施細則】1.本人及家庭成員私有房產面積(包括與他人共有房產面積部分);
2.四年內(受理之日止,下同)已過戶的自有房產面積;
3.待入住的期房面積(含拆遷安置房);
4.四年內因拆遷領取貨幣補償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產面積;
5.四年內離異的家庭成員,原人均房產面積;
6.新就業無房職工受父母資助的住房面積;
7.商業地產面積及其他房產面積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傷殘、D 級危房、法院執行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無居住房屋的,經核查認定后其原房產面積可不核定為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申請對象擁有 15 萬元(以車輛交易發票上計稅金額或二手車交易評估價為準)以上汽車或兩輛(含)以上汽車的;
2.申請對象在各類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或專業合作社中出資額總和在 30 萬元(含)以上的 。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家庭中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及二級以上殘疾人、傷殘(退伍)軍人、見義勇為傷殘人員、英雄模范,市級以上勞動模范、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原租住公房拆遷戶及其他依法應當優先保障的家庭 。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方式 。
1.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應當由申請家庭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提出申請 。申請家庭所含人員如果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
2.申請人可向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服務窗口、浙里辦、浙江政務服務網憑申請人和相關關系人身份證提出申請,并按規定如實填寫申報表,簽署同意核對機構查詢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 。
3.申請人對申請表填寫內容的真實、有效、合法性負責,如有虛報、漏報、瞞報視為本人自愿放棄保障資格 。
(二)受理程序 。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受理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 , 并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對:
(1)《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申請表》;
(2)申請對象的身份證、居住證;
(3)學歷、職稱、職業資格證書等材料;
(4)勞動合同(聘用協議);
(5)享受優撫待遇的相關材料 。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情況進行初審,并將申請家庭信息提交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縣民政部門 5 個工作日內接收并提交委托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進行核對,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出具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
(三)審核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出具的核對報告后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家庭可支配收入通過申請人申報、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報告出具的數據按就高原則進行推算,勞動年齡段內(在校學生除外)有勞動能力,無社保或公積金數據且未登記失業的對象,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推算 。浙江省家庭收入計算規則出臺后按省規定執行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申請人申報,結合核對報告,做出審核決定,可根據工作需要,在信息核對的同時通過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進一步調查核實申請公租房保障家庭經濟狀況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批準給予相應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 , 不予批準并告知申請人不予保障理由 。
(四)公示 。
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武義縣政府網住房保障專欄進行公示,公示期 5 天 。
(五)資格確認 。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期滿后 2 個工作日內由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確認保障資格,并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確認告知書后一個月內辦理相關事項 。
(六)輪候 。
1.當批量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推出時按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方案執行 。零星房源推出時,對于已登記的符合實物配租的家庭 , 按照申請日期的先后確定保障順序 。對于符合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情況的 , 予以優先安排 。
2.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經審核 , 仍符合條件的給予變更登記;不符合條件的,由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取消其輪候資格 。
六、保障方式
(一)租賃補貼 。
1.未獲得實物配租的輪候或自主選擇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應當與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協議》 。
2.租賃補貼按季發放,從核準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的當月開始計算租賃補貼 。
(二)公共租賃住房配租 。
1.當準租對象戶數多于房源數時,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準租對象直接確定為承租人,余下的準租對象以申請順序確定承租人,其余人員納入輪候,輪候期為6個月,6個月以后參照經濟收入對應的租賃補貼標準簽訂補貼協議 , 發放租賃補貼 。一旦輪候人員有安排實物配租,即刻停止發放當季補貼 。
2.新增的單獨申請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殘疾人員原則上以貨幣補貼保障 。
3.已準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的保障對象,應當與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 逾期不簽訂的或簽訂滿 1 個月后無正當理由未入住的,視同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資格,但保留租賃補貼保障資格 。簽訂合同之日按規定標準繳納租賃保證金 。租賃保證金 , 低保家庭為 300 元/戶,其余家庭為 1000 元/戶 。租賃保證金在解除租賃關系時,按合同約定退還 。
4.公共租賃住房配租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取消其配租輪候資格,并在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
5.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為 3 年 。租賃期內如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調整 , 租金按合同約定執行 。
6.承租人必須按合同約定規范使用公共租賃住房,自覺履行合同約定各項義務,按時足額繳納租金及水、電、氣、有線電視、通訊等必要的其他費用 。七、保障標準根據本縣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由武義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民政、財政等有關部門制定租賃補貼標準及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 。
(一)租賃補貼計算方式 。
1.住房困難家庭月租賃補貼額=每平方米補助標準×核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
2.核定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面積=保障人數×20 平方米/人-現有住房面積 。
3.保障人數以核定家庭人數為依據,具體標準為:1 人戶, 2 人戶均按 2 人計算,3 人戶及以上家庭戶,按照 3 人計算 。
(二)租賃補貼標準 。
1.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60%以下),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市場租金標準的 70% 。
2.中等、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00%以下) , 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市場租金標準的 60% 。
3.其他住房困難家庭,每平方米補助標準為市場租金標準的 30% 。
4.申請實物配租的保障對象,輪候期間發放的補貼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直接申請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可享受 1 元/㎡·月的獎勵補助 。
(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計算方式 。
1.保障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所核定租賃的公共租賃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租金 。
2.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根據家庭經濟收入分檔實施:
(1)低保、低保邊緣、散居特困供養對象住房困難家庭為市場租金的 5%;
(2)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6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3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8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40%;
(4)中等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0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50%;
(5)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2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60%;(6)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4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70%;(7)保障對象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縣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 160%以下為市場租金的 80% 。
3.附屬用房、閣樓租金按低收入保障家庭對應的租金標準收取 。
4.參考的市場價租金標準:棲霞花苑 1 區、2 區、3 區房源為 12 元/平方米·月,棲霞花苑 6 區房源為 15 元/平方米·月 。
5.租賃補貼根據 15 元/平方米·月補助 。(市場租金可以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實際現狀進行調整)
6.傷殘(退伍)軍人或其他保障對象確有特殊困難,由本人提出申請 , 經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審核并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同意后,租金可酌情減免 。
八、日常管理
公共租賃住房物業管理推行市場化,政府投資建設運營的公共租賃住房委托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的,所需物業服務費用由縣財政承擔,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依約撥付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運營管理,所需運營管理費用由縣財政承擔,縣房地產管理中心對運營機構進行量化考核 , 并依據約定撥付管理費 。受委托運營機構以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 。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對其住房狀況和經濟狀況加強動態監管,進行年度審核 。每年委托浙江省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出具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 12 月底前完成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年度審核 。年度審核時,保障對象及有關單位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數據資料 。根據核查結果,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應調整保障標準,不符合條件的退出保障,并將調整結果向社會公布 。保障期內,當保障對象人均住房面積超過標準、人員、婚姻、就業狀況發生變化,人均經濟收入連續一年超過標準,車輛、工商出資額等財產超出規定,應在情況發生變化后 30 日內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報告并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保障對象主動申報變化情況遞交變更申請的,自變更申請獲批次月調整;未主動申報的,從情況發生次月起調整保障或取消保障:
1.經核查保障對象擁有房屋產權、購買車輛、工商注冊超出規定標準,所有權人是申請人的已滿法定結婚年齡子女,調減保障人員;所有權人是申請人本人、配偶或未滿法定結婚年齡子女,取消保障;
2.保障對象有成員死亡的 , 調整保障標準后,原共同申請人可以繼續租住原房屋;
3.新就業無房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本縣農村轉移人員、公益崗位人員停止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3 個月(含)以上的,暫停保障,恢復就業后且符合保障條件的繼續保障 。在保對象應當在合同到期前三個月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重新提交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繼續保障,并辦理相關手續 。經審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級別但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 , 調整其租金標準或租賃補貼標準;未按規定重新提交保障申請或經審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退出保障 。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對象 , 給予 6 個月的騰退期,騰退期按原租金標準收?。餛誆煌說?nbsp;, 分兩類情況處置:
第一類,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可繼續使用;
第二類,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 ,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期間產生的租金按市場租金標準收取 。九、申請對象應如實提供個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有關信息 , 對授權核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公租房保障的 , 除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外,五年內不得申請公租房保障 。
十、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補貼協議),收回承租的公租房,自情況發生的次月起追回多領取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租金:
1.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
2.因住房、收入、家庭人口等情況變化未按規定如實申報的;
3.將公租房轉讓、轉租、出借或用于違法活動的;
4.改變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5.累計 6 個月以上拖欠租金 , 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6.無正當理由連續 6 個月以上閑置公租房的;
7.違反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
十一、本細則中“武義縣城鎮居民戶籍”指落戶于縣城區及各建制鎮中心區的戶籍、及戶籍改革前非農戶籍,區域范圍采用統計部門口徑,并同步調整 。
十二、本實施細則中“面積”是指房屋登記建筑面積 。十三、本實施細則自 2021 年 7 月 10 日起施行 , 《武義縣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修訂)》(武政辦〔2018〕172 號)同時廢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