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

 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 。
申請家庭應當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變化等對上述標準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
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穩定收入, 能夠提供同期暫住證明、繳納住房公積金證明或參加社會保險證明, 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
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實際確定 。 產業園區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用于解決引進人才和園區就業人員住房困難, 具體申請條件由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

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



擴展資料:
根據《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合同期滿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 。 承租家庭需繼續承租的, 應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提出申請, 由產權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復核 。
符合條件的續簽租賃合同;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條件暫時不能騰退承租住房的, 租賃合同期滿后給予2個月過渡期, 過渡期內按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收取租金 。
過渡期屆滿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 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收取租金, 具體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拒不退出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
第十七條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產權單位可與承租家庭解除租賃合同, 收回住房:
(一)將承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四)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五)獲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其它違反租賃合同行為 。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 不如實申報家庭住房等情況, 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由產權單位解除租賃合同, 承租家庭應當退出住房并按房屋產權單位規定的標準補交租金;騙租行為記入信用檔案, 5年內不得申請政策性住房 。
第十九條 產權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退回、補差租金或收回住房 。
【北京公租房申請條件】第二十條 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它好處的, 或者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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