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集體戶登記戶口的 , 向市級戶政辦理窗口提交申請 。
5、辦理時限:
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工作 , 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將有關材料上報市級公安機關 , 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上報區(qū)級公安機關 。
市、區(qū)級公安機關應在自接到上報材料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 并將審批結果返回原公安機關 。
市級戶政辦理窗口、區(qū)級戶政辦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應在接到審批決定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 , 將審批結果告知申請人 。
申請人需在遷移證件有效期內辦理遷移手續(xù) 。
二、南京積分落戶
1、申請條件:
申請積分落戶 , 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繳納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 , 且累計繳納城鎮(zhèn)職工社會保險不少于24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
落戶分值:申請人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 , 累計積分達到100分 , 即符合落戶條件 。
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偡e分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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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辦理流程:
申請人可先進行網(wǎng)上模擬估分 。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 , 可向本人擬落戶地區(qū)公安機關受理窗口遞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
1.收到申請材料后 , 承辦人員應當當場查驗 。材料齊全的 , 應當立即受理;材料不齊全的 , 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
2.區(qū)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 , 同時將申請人資料錄入積分落戶信息管理系統(tǒng) , 建立積分檔案 , 出具初審意見 。
3.市公安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 按照職責分工轉送相關部門審核 。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向市公安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
4.區(qū)公安機關對積分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通過相關部門的減分項審核 , 總積分已達100分以上的 ,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辦理落戶手續(xù) 。
3、辦理地點:
各區(qū)公安機關應當設立 , 受理積分落戶的申請材料 。
4、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 。
5、落戶地點:
取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戶地點 , 登記本市常住戶口:
申請人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戶 , 登記為家庭戶 。
不具備前款落戶條件的 , 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fā)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戶 , 登記為家庭戶 。
不具備前二款落戶條件的 , 可在申請人錄(聘)用單位集體戶落戶;單位未設集體戶的 , 可落戶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
不具備前三款落戶條件的 , 按公安機關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qū)戶登記戶口 。
【在南京沒有房子怎么落戶】獲得落戶資格的申請人符合家庭戶落戶條件的 , 申請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隨遷落戶 。隨遷落戶的 , 按照公安部門戶口遷移的有關規(guī)定提交相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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