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0年11月20日起,對超過6年不滿10年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面包車除外),檢驗周期由每年檢驗1次放寬至每兩年檢驗1次 。對10年以上的非營運小微型客車,仍然按照原規定的檢驗周期執行,即10-15年的,每年檢驗一次,15年以上的,每半年檢驗一次 。
【太原六年免檢車輛條件】

備注:對在用車第7年已按規定檢驗的,第8年免檢,第9年、第10年需正常參加檢驗;對在用車第9年已按規定檢驗的,不享受免檢政策,第10年需正常參加檢驗 。
機動車免檢范圍適用車型包括非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非營運大型轎車,但其中面包車不屬于免檢車型 。對于車輛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裝被依法處罰的,也不適用該措施,仍應按原規定周期檢驗 。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6年內仍按原規定上線檢驗 。排放檢驗周期與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檢驗上線檢測的車輛不進行排放檢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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