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公租房失信預警行為、證據、懲罰措施


重慶公租房失信預警行為、證據、懲罰措施


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暫行辦法X渝府發2010)61號)有關規定及《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結合實際,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承租失信行為清單,對發生承租失信行為的公租房承租人(包括共同申請人),進行分級懲戒 。
一、失信預警
(一)失信行為
1、一年內累計6次及以上(當月30日)未按時繳納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
2、累計拖欠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3個月的;
3、一年內累計6次及以上(當月30日)未按時繳納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物業費的;
4、連續3個月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未使用水電等情形,空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5、拒不配合住用監管核查的(拒絕開門、不出示承租身份信息等,拒絕到房管中心約談核查、或承諾前來約談但爽約2次以上);
6、在公共區域、住房違規從事商業宣傳,違規搭建或私拉亂接的;
7、占用通道、門廳等公共區域,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8、亂停亂放、超速行駛車輛(含非機動車),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9、高空拋物、亂倒垃圾雜物,拒不執行垃圾分類管理要求,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10、違規飼養家禽、寵物,群眾反映突出,影響特別惡劣的;
11、在公共租賃住房室內、陽臺等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12、不在建筑預留或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室外機、支架的;
13、損壞公共區域設施設備,不聽勸阻,影響惡劣的;
14、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物業規約,需要失信預警的 。
(二)事實證據
1、第1、2、3條失信行為: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統、物業企業收費信息系統實時記錄;
2、第4條失信行為:水電部門抄表記錄、巡查走訪記錄;
3、第5條至14條失信行為:房管、物業和社區等出具的有關監控視頻記錄或書面通知 。
(三)懲戒措施
1、小區房管中心商物業、社區管理服務單位予以失信預警,建立失信預警人員臺賬:
2、通過書面、電子等方式將失信預警通知送達失信承租人,并在小區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
3、失信記錄期自通知之日起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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