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退伍士兵申請安置地的條件


綿陽退伍士兵申請安置地的條件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人申請,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則確定其安置地:
(一)因戰致殘的;
(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 , 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與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
【綿陽退伍士兵申請安置地的條件】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 。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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