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初審公告期被異議該如何解決

【商標初審公告期被異議該如何解決】

商標初審公告期被異議該如何解決


1. 第一、商標被異議后,請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商標異議答辯
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后,將向商標申請人發出《異議答辯通知書》 , 要求商標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就商標被異議情況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書面的異 議答辯材料 。對商標申請人來講,收到通知書后可以選擇提供材料也可以選擇不提供相關材料 , 這并不影響異議程序的進行 。
但從異議實踐的情況來看,商標申請人 如能針對異議理由 , 提供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材料,對于商標局做出異議裁定是有一定幫助的 。雖然不一定能影響最終的裁定結論,但是申請人至少已經盡到職責 。
2. 第二、多方面考慮商標異議裁定,是否提出異議復審
根據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的異議裁定,被異議商標就可以注冊了,異議人不能再提復審,商標申請人就可以拿到商標注冊證 。如果做出不予注冊的裁定,商標申請人(被異議人)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異議復審申請 。此處規定與舊《商標法》規定區別較大 。
3. 第三、接受復審結果或啟動司法程序
新法廢除了行政終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異議復審程序的基礎上,增加了司法救濟程序 , 即根據新法第33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 異議復審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 。人民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雖然對于商標復審案件 采用行政訴訟模式的合理性值得商榷,但畢竟為當事人提供了作為權利的最終救濟方式——司法救濟 。
4.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商標異議案件實行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級審理終審制,即商標局異議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異議復審裁定、一審作出一審判決、二審作出終審判決 。此種結果與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職能分配密切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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