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怎么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怎么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數額怎么認定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數額認定一般情況下,其掩飾、隱瞞的犯罪價值,就是犯罪數額所得 。犯罪數額的大小一定程度上也是判斷社會危害性嚴重與否的依據 。如果對犯罪數額有爭議的,需要請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 ,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3)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本罪客觀方面包括“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 。窩藏,是指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處所,有隱匿、保管的主觀故意 。轉移,是指將犯罪分子搬動、運輸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窩藏和轉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達到足以影響司法機關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動的程度,如在一個房間內的轉移贓物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的客觀行為 。收購,主要是針對1992年兩高有關司法解釋中所說的“低價購進、高價賣出”的行為 , 司法實踐中主要是針對以收購廢品為名大量收購贓物的行為,是指有償購入,然后再高價出賣的情況 。對于本罪的兜底條款“以其他方法”,則應當根據其主觀故意及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司法秩序來進行判斷,其核心標準在于掩飾和隱瞞兩種效果 。掩飾是通過改變物體的外部形狀的方式達到與原贓物相區別,而避免被司法追繳的目的;隱瞞則是通過隱匿、謊稱等方式 , 在不改變外部形狀的情況下,使犯罪所得及收益及于一種不為人知的地點 , 避免被司法機關追繳 。只要采取這兩類方法,達到了妨害司法活動的程度 , 則是本罪的客觀行為 。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