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有網友提出國務院曾經發文允許擊殺無牌狗,并稱人人都可擊殺,這個說法靠譜么?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大家好 , 我是關注新聞和法律的老梁 。
又有網友來找我普法了,說你知道有一個1984年的法律 , 說只要是沒有狗牌的人人都可以擊殺 。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那么也有一些大V把這個政策拿出來了,說現在就應該執行起來了 。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這我一看就笑了,這題我上學的時候還真學過,感謝網友幫我復習規范性文件效力的辨析 。
簡單說這個文件是《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農牧漁業部、公安部關于加強狂犬病預防控制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就我所知確實沒有失效 , 那么第五條的內容也確實提到了凡未經免疫、無標(記)牌的犬、一律視為野犬 , 公安人員、民兵及廣大群眾均有權捕殺 。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但是這個文件本身后邊就加了一個限定條件,在城市是由公安機關執行,在農村由鄉鎮政府組織力量捕殺,這里沒有提到在哪是個人來執行的,也就是說您得找一個既不是農村也不是城市的地方,才能跳過這兩個機關 。
要知道在1984年的時候寵物和流浪狗的情況還比較少見,當時很多人飼養動物主要還是功能性的,比如說狗更多的是用來看家護院,另外一方面當時公權力的約束較少,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意識沒有現在強,所以這個政策應該說是有一點時代局限性的 。
其實這個政策對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是有影響的 , 比如《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也提到城市由公安執行,鄉鎮由地方政府執行 。
國務院允許你隨便打狗?文件不是這么理解的


再比如我們之前提到的《四川省預防控制狂犬病條例》,也有對未按規定圈養或栓養的犬只進行捕殺的規定,也是按照城市由公安執行、鄉鎮由地方政府組織這么區分的,可以認為是這個政策的一個延伸 。
但可能很多人期待的自己上街隨便打死無牌犬現在是不行的,先不說這個政策授權里沒有個人的區域 。很多網友們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國務院這個通知下發兩年后,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頒布《民法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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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我們學法的來講是一個激動人心的時刻 , 首先是明確了個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里包括了牲畜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而且后邊還有一條 , 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不是可以是應當,這也就是從法律角度確認了動物作為個人財產時受到法律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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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你稍微了解一點法律的效力和位階就知道,民法通則在后而通知在前 , 新優于舊,民法通則是全國人大頒布的法律,而通知是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 , 我們姑且認為是國務院下發的一個規范性文件,那顯然民法通則的位階優于通知 。所以可以認為至少從1987年1月1日正式開始執行,就要優先民法通則了 。
那么現在我們有了《民法典》對私人財產進行保護,有《立法法》對不同位階的規范性文件的效力進行限定,有《行政處罰法》對公權力處置私人財產進行約束 , 這里哪一個都比這個通知效力高,所以個人要依據這個通知去打狗肯定是不行的 , 輕則賠償損失,重則構成故意損毀財物罪 。我之前也講過了,普通公民援引緊急避險可以打狗,執法部門要根據程序實施無害化,否則即為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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