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指南


莆田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指南


莆田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適用對象
本細則適用于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傭人員、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
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的賬戶設立、繳存、轉移、提取、貸款等業務管理工作 。
二、辦理條件
靈活就業人員滿足以下條件的,可按本細則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
1.年滿18周歲且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在我市正常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滿12個月的 。
三、辦理材料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納入管理中心開設的集中繳存賬戶統一管理,與管理中心簽訂《莆田市個人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托收協議書》,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銀行借記卡;
3.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當月之前在我市正常連續繳存滿12個月的養老保險繳存明細原件 。
四、繳費頻率及方式
住房公積金采取特約委托收款方式按月匯繳 。每月由管理中心委托銀行從靈活就業人員銀行結算賬戶中扣收 。個人自愿繳存的 , 自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 。
五、繳存基數、比例及時間
靈活就業人員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 。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時間按照管理中心每年公布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有關通知執行 。
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月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再繳存個人住房公積金 。
六、注意事項:
1.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尚未銷戶的,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的 , 可申請辦理自愿繳存,同時將已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轉移至自愿繳存管理 。
2.靈活就業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由單位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 應將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及余額轉移至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管理 。
3.靈活就業人員的公積金繳存與使用,參照《莆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執行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賬戶銷戶后,自銷戶之日起滿12個月后方可再次辦理自愿繳存 。
4.條靈活就業人員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自存入其個人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利率計息 。
5.靈活就業人員可按我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的規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 , 其賬戶余額應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
6.靈活就業人員需在我市連續正常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滿24個月后,所購住房為家庭在莆田市轄區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靈活就業人員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后,應當繼續履行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 , 且繳存基數不得低于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的繳存基數 。
【莆田市靈活就業人員自愿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指南】7.靈活就業人員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后,如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對斷繳12個月及以上的 , 靈活就業人員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將按同期的商業貸款利率(含上浮)執行,若靈活就業人員補繳后并繼續正常繳交滿一年的,可申請恢復公積金貸款利率(恢復利率從批準之日起執行) , 同一筆貸款只能申請恢復利率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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