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積分落戶最新政策


武漢積分落戶最新政策


武漢市積分入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戶籍制度改革精神 , 加強本市人口服務和管理 , 根據《武漢市居住證服務與管理暫行辦法》(市政府第277號令)、《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武政規【2016】33號) , 結合實際 , 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中心城區積分入戶管理工作 。涉及投靠、購買商品房、興辦私營企業、人才引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等政策性入戶的 , 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
前款所稱中心城區包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 , 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鐵箕山派出所 , 東西湖區常青花園派出所所轄區域 。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積分入戶是指通過建立指標體系 , 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 , 總積分達到相應分值的申請人 , 可在本市中心城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 。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含高校學生集體戶和人才集團戶人員) , 可申請積分入戶:
(一)在本市中心城區擁有合法穩定住房(含合法租賃住房);
(二)參加本市社會保險;
(三)持有本市居住證;
(四)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
第五條中心城區年度積分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 , 入戶指標總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年度人口調控情況確定 , 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積分入戶工作的統籌協調及具體實施 。
人社、公安、工商、稅務、房管、教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積分入戶的有關工作 。
第七條積分入戶申報時間每年兩次 , 分別為2月1日至3月31日、8月1日至9月30日 。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積分入戶申請并提交相關資料 。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將申請人信息發送至相關部門 , 相關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
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相關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對申請人積分進行排序 , 結合當年入戶指標總量確定擬入戶人員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 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 。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 , 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向申請人發放入戶卡 , 申請人持入戶卡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
第九條積分入戶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積分入戶信息平臺 , 提供網上申請、查詢、公示等功能 , 實現積分入戶管理工作信息化、網絡化 。
第十條積分入戶指標體系由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
積分入戶申請人的總積分等于加分指標的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積分的累計積分 。
第十一條 加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復計算 , 并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項目進行累計扣減 。
第十二條積分入戶加分指標及分值 , 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1 合法穩定住所指標 最高50分
申請人或配偶擁有武漢產權住房 , 積30分;父母、子女擁有武漢產權住房 , 積15分;在武漢市合法租賃住房或者居住在單位宿舍 , 每滿一年積1分 , 累計不超過20分;自愿騰退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 , 積10分 。
2 社會保險指標 最高50分
在武漢市連續繳納社保 , 每滿一年積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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