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犬留所犬只領回條件+材料


無錫犬留所犬只領回條件+材料


犬只領回 條件
當事人對執法部門送交犬留所臨時收容的扣押犬只或者其他犬只可以申請領回 。對扣押的犬只做出沒收處理決定的,不予領回 。
注:執法部門在對送交扣押犬只或者送交的其他犬只在七日內不作出最終處理決定或者將處理結果未書面反饋給犬留所的,由此引發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
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內,當事人對扣押的犬只不領回的,由犬留所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做無主犬只處理 。
申請領回犬只時,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領回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無錫犬留所犬只領回條件+材料】(二)執法部門出具的依法解除扣押等書面證明或者同意其領回的其他書面證明材料 。
辦理犬只領養、認領、領回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請 。領養人填寫《申請單》,填寫個人信息 。
(二)核對材料 。遞交材料齊全合法有效完整的予以辦理領養、認領、領回手續;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其補齊 。不符合領養,認領、領回規定的,不予辦理 。
(三)等待通知 。領養的審批通過后,待申請人滿足一定數量后,通知集中辦理,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認領、領回的審批通過后,可現場領走 。
(四)辦理手續 。領養的由犬留所選出一定數量犬只供申請人選擇,選擇好后填寫《申請單》犬只信息,雙方簽字確認,并由犬留所對領養的犬只進行拍照、免疫、登記等相關手續 。
(五)領走犬只 。申請人簽訂領養協議書后領走犬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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