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及有關(guān)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 , 被執(zhí)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 , 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chǎn)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jīng)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chǎn)品;
【法院限高令的法律規(guī)定有哪些】(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
推薦閱讀
- 收到法院傳票會影響個人征信嗎
- 元散曲中的小令是什么 元散曲中的小令指什么
- 命令行清理電腦垃圾輕松提高電腦性能 清理電腦垃圾輸入什么命令
- 華為交換機開啟三層路由的命令
- UG軟件畫圖如何使用求差命令
- 命令方塊指令獲得 怎么命令方塊指令獲得
- 大學暑期夏令營更適合那些人?對培養(yǎng)孩子特別有幫助
- UG如何運用替換面命令畫三維圖
- rst是什么指令
- 時令蔬菜是什么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