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政策解讀


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政策解讀


按照《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國家醫保局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醫保發〔2020〕1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滿足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需求,近期對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我市職工醫保相關政策進行了修訂 。現將政策中主要變化解讀如下 。
【沈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政策解讀】一、取消與養老保險捆綁關系
原有政策中,非我市城鎮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我市職工保險,需先參加我市養老保險 。按照《轉發國家醫保局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醫保發〔2020〕15號)中取消或放寬與其他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捆綁等限制性規定的要求,我市對原有政策進行了調整 。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參加養老保險的限制條件 。
二、取消參保人員強制補繳
原有政策中,新參保人員參保時需根據不同情況補繳從2004年或25周歲起至參保時的醫保費用;中斷繳費后再次繳費需繳納中斷期間的醫保費用 。按照《轉發國家醫保局等部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遼醫保發〔2020〕15號)規定“各統籌地區不得強制要求參保人員連續參保并補繳斷繳年份的保費”“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醫保的,可不補繳斷繳期間的醫療保險費”的要求,新政策修訂后,取消了強制補繳醫保費用規定,新參保人員不需補繳從2004年或25周歲至參保期間的醫保費用,同時中斷繳費取消了強制補繳 。
三、追溯報銷中斷繳費期間發生醫療費用
原有政策中,欠費期繳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不予報銷 。按照《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財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醫保辦發〔2020〕43號)中相關要求,新政策修訂后,因轉移接續、跨制度參保等原因中斷繳費不超過3個月,補繳后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費用可追溯報銷,同時不設置待遇等待期 。
除上述外,在新修訂的政策中,按照從基金安全和上級規定統籌考慮后,對新參保、繳費前中斷繳費超過3個月等人員設置3個月待遇等待期 。
總體看,此辦法在原有政策修訂后參保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將我市城鎮戶籍以外未參加我市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群納入參保范圍 。此外,參保人不需強制繳納欠費期間的醫保費用,中斷繳費3個月以內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補繳費用后醫保可追溯報銷,將進一步減少絕大部分參保群體的費用負擔 。下一步,我市將繼續按照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市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待遇等相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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