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算組成員如何產生】清算組成員可以從下列人員或者機構中產生:
(一)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
(三)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 。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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