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 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法第三十八條是怎么規定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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