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應及時通知員工并經(jīng)員工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 。
【法律依據(jù)】
【勞動者拒絕加班構成曠工嗎】根據(jù)《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chǎn)經(jīng)營需要,經(jīng)與工會和勞動者協(xié)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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