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找媽媽怎么辦,父母離婚后孩子改隨母姓

來源:法治日報

離婚后孩子找媽媽怎么辦,父母離婚后孩子改隨母姓


父母離婚后,母親未經父親同意便讓孩子改隨自己姓,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近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姓名權糾紛案,父親王某將母親劉某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將兒子“劉小某”改為“王小某” 。
法院查明,王某與劉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03年生育一子王小某 。2006年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中約定,王小某由母親劉某某撫養,并由劉某某承擔其所有的撫養費 。不久后,劉某某擅自將王小某的姓氏變更為“劉”姓 ?,F劉小某已報名參加2021年高考,所填錄的身份信息均為“劉小某” 。
當年王某離婚后,購買了一份壽險,投保人為王某,被保險人為王小某(保險單未填寫王小某的身份證號碼),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王某;每年交納保險費2000元,保險金額為5萬元;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未發生保險事故,王某可以申請領取現金價值 。而今“王小某”變更為“劉小某”,影響該壽險的后續業務辦理,故王某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某在一個月內將劉小某的姓氏恢復為“王”姓 。劉某某為不影響劉小某高考,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拒絕變更孩子姓氏,劉小某亦當庭表示不愿再次變更姓氏 。
長壽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訴稱理由中的《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該批復已于2018年4月廢止 。對于王某要求劉某某在3日內向其提供劉小某的現有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并協助其完善孩子的保險信息,是基于其自身利益的需要 。因此,對王某要求劉某某提供劉小某的現有身份信息,法院不予支持 。
此外,劉小某在庭審中明確已表示不愿意更改現在的姓名,綜合考慮到劉小某雖未成年,但其對姓名與自身日常生活、學習密切相關的人身權益已形成一定認知,以及使用姓名的連貫性和生活學習中的便利性,應當尊重本人意愿,故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
【離婚后孩子找媽媽怎么辦,父母離婚后孩子改隨母姓】尊重未成年人意愿堅持利益最大化
法官庭后表示,在中華傳統文化中,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 。對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權,由其法定監護人協商決定 。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也可以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或者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此外,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 。
子女出生后,父母經協商共同給子女確定的姓名,如果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將子女姓氏變更為隨自己的姓氏雖然從一定程度上違反了平等協商原則,也侵害了另一方對子女的監護權 。但是對于涉及子女切身利益的事項,父母雙方協商不成時,應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
本案中,王某與劉某某為其婚生子取名王小某,雙方離婚后,劉某某將王小某的姓氏變更為“劉”姓,現雙方就劉小某的姓氏是否恢復為“王”姓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而涉訴 。而劉小某自3歲左右改名,在日常生活、學習中使用“劉小某”之名已長達14年,且以“劉小某”的名字報名參加了2021年高考,如變更姓名,可能會給他今后學習、生活及日常人際交往帶來諸多不便 。雖然我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但該規定僅是對戶口登記程序上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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