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市養犬管理條例

宜興市養犬管理條例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經營犬只和對養犬活動進行管理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第三條 對養犬活動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單位、個人(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林、城管、工商、衛生、藥監、環保、園林、市政公用、房管等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工作機制 。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或者向公安、農林、城管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并有權了解處理結果 。
公安、農林、城管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舉報 。
第六條 養犬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保護;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
養犬區域與免疫、登記
第七條 本市崇安區、南長區、北塘區、濱湖區、新區為養犬重點管理區 。
本市其他區域和前款所列區域的農村地區,為養犬一般管理區 。
養犬一般管理區內的城鎮和人口聚集的區域,經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按照養犬重點管理區的規定進行管理 。
第八條 在養犬重點管理區內每戶限養一只犬;盲人和肢體殘疾人每人限養一只導盲犬或者扶助犬 。
養犬重點管理區內禁止個人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的具體品種,由公安部門會同農林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醫院(動物醫院除外)、學校、幼兒園、療養院,以及單位集體宿舍區禁止養犬 。
第九條 市、不設區的市、區人民政府和新區管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在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劃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并向社會公告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在本居住區設定禁止遛犬的區域和時間段,并予以公示 。
第十條 單位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國家級文物保護、危險物品存放、重要倉儲、動物表演等單位,因工作特殊需要養犬,并有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證明;
(二)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管理人員負責訓養管理;
(三)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
第十一條 個人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本市的合法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系獨戶居住 。
第十二條 養犬實行強制免疫和登記制度;未經免疫、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
養犬人應當攜犬到動物防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動物診療機構檢疫、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犬只免疫證明;動物防疫機構應當將犬只的免疫有效期和再次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時間告知養犬人 。
養犬人應當憑犬只免疫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養犬登記手續 。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養犬的,應當到當地公安部門領取養犬申請表 。
公安部門在接到養犬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 。對符合本條例第十條或者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犬牌,并對犬只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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