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市養犬管理條例?張家港養犬管理條例

張家港市養犬管理條例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四章 犬只收容與領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養犬管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江蘇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領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
軍用、警用、導盲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專業表演團體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犬只養殖場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政府部門監管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個人、單位(以下簡稱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財政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監督和保障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科學養犬的集中宣傳和養犬管理專項整治行動 。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養犬登記,捕捉走失、無主犬只,收容犬只,撲滅狂犬,依法查處違法養犬行為等工作 。
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免疫,依法實施動物防疫條件許可和動物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疑似疫犬、無主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養犬人對犬尸的無害化處理等防疫工作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犬只的檢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街面流動售犬和養犬影響市容、污染環境行為的查處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監督管理 。
財政部門負責養犬管理需要的經費保障 。
第六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收集本區域內養犬相關信息,協助做好養犬管理工作,可以組織制定并監督實施文明養犬規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科學養犬 。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對犬吠擾民、犬只傷人等情況予以記錄,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進行勸阻、記錄、報告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
第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制定年度宣傳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依法、文明、科學養犬知識的宣傳教育 。
教育部門應當組織學校開展狂犬病防治等知識的宣傳教育 。
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戶外廣告設施,進行養犬知識的公益宣傳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養犬知識的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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