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養犬管理條例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三章 養犬行為
第四章 犬只收容
第五章 犬只診療與經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犬只的免疫、登記、飼養、收容、經營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嚴格管理、禁限結合、養犬人自律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將養犬管理作為創建文明城市和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 。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聯合執法機制,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查處違法養犬行為 。
第五條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
(二)養犬登記和犬牌發放;
(三)建立養犬信息管理系統;
(四)管理犬只收容場所;
(五)受理違法養犬行為的舉報;
(六)依法查處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等違法行為 。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違法行為 。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做好犬只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發放犬類免疫證,并做好犬只飼養場所、隔離場所以及犬只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犬只經營單位和個人進行登記和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
衛生健康、住房保障和房產、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新站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安徽巢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本轄區的養犬管理工作 。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收集本區域養犬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
第七條 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的宣傳教育;
(二)收集有關養犬的信息;
(三)就本區域內養犬管理有關事項制定公約并監督執行;
(四)勸阻違法養犬行為,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五)將犬只傷害人的有關信息在居民住宅區公示欄予以公示;
(六)勸阻或者調解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于違法養犬行為,有權勸阻并向有關部門投訴和舉報 。
公安機關、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和舉報,并告知處理結果 。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犬只免疫與登記
第九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域和一般管理區域實行分區域管理,重點管理區域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布 。
第十條 重點管理區域實行養犬依法免疫和登記制度 。
重點管理區域每戶限養一只,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不予辦理登記 。
不得飼養禁養犬,禁養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十一條 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時,將犬只送至農業農村部門規定的免疫點進行免疫,并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取得犬只免疫證明后二十日內,攜帶犬只到公安機關規定的地點辦理養犬登記 。
第十二條 一般管理區域,養犬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為犬只進行免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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